文科各单位:
2015年3月,我校开始实施《暨南大学应用类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试行)》(暨科2015[7]号,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1月,我处对认定的流程进行了规范。应用类成果的认定,促使我校教师更加关注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广大教师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为了进一步规范应用类成果的报送及认定工作,现对应用类成果的报送及认定工作做以下补充规定:
1. 根据中央近年有关文件精神和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应用类成果工作实际,我校教师报送的应用类成果需要经过社科处和应用类成果编委会的审核,由社科处统一报送,其他途径报送的应用类成果不适用《办法》。
2.综述类、转引类和观点汇总类成果不适用《办法》。
3. 应用类成果在职称评审、导师遴选等工作中,折算的论文数不能超过晋升职称、新增导师等所要求的论文篇数的1/3。
社科处
2018年11月16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