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人文社会科学,加强我院的学术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秩序,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研究应坚持追求真理,尊重学术自由,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原则,勇于学术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坚持实事求是,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为我院的教职工、学生(本科生主要包括毕业论文及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本规范所包括的具体处罚等管理规定,如果有与学校文件和管理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之处,以学校文件和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细则
第四条 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一般不得使用第二手文献,若有必要转引,应如实注明转引文献的出处。
第五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
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 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
第六条 学生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学生的学位论文,以及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学术竞赛和发表的论文,参照第四、五条规定。
第七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或按照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等手续。
第八条 他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做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九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 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以及引用的资料等。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第十一条为得出某种自己希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找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论文,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第十二条 伪造学术经历,如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者、将研究工作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作者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等。
第十四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另有约定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造成对学校的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过程中,违反本规范者,特别是对学校和学院的学术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实行一票否决;学生在学术活动、学位论文撰写违反本规范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处分或建议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对是否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由学院学术专家组予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暨南大学人文学院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