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人文学院发布时间:2012-04-18浏览次数:7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我校是一所侨校,肩负着培养海内外高级人才的历史重任,要紧紧围绕我校“侨校+名校”的发展战略和“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宗旨,针对我校不同层次学生的培养目标,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规范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与教育教学质量,使同学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学生要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志向高远、自强不息的精神;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规校纪,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要牢记“忠信笃敬”校训,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敢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热爱生活,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
    ()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和获得奖学金、补助金、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等奖学、助学资金;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德、体、美等方面合格,并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教育和教学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按规定依时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并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其相关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明礼修身,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门诊部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门诊部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学校另行规定。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暨南大学学生思想品德考评细则》办理。
   学生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考核由体育部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掌握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等,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科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本科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两方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特别是不得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时,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两方导师、系主任、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报主管校长签批办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本科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研究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国家教育部和我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四年制本科为8年、五年制本科为9年、六年制本科为10年、二年制硕士研究生为4年、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为5年、博士研究生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每次休学期限为半年或一年,本科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研究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国家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业务费暂停发放。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研究生经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研究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较差者;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内招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外招学生返回家庭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原则上由其来源省市安排推荐就业,并由学校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返校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可以换取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和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返校重修生同一门课的重修次数,连同在校时的重修次数总计不得超过4次。
    此规定不适用于发给肄业证书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给予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依法治校,严格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各种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生处批准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不断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定期对学生进行考核,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别优秀者,由学校推荐给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将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奖励学分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并根据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必须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必须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以及有关解除、降低处分的规定和申请程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外招学生返回家庭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在我校非脱产学习的学生(含兼读制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各类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和在我校接受短期培训的各类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我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分别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