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文学院发布时间:2013-06-27浏览次数:13

 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

暨南大学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定于2013年7月8日~7月19日举行。各单位要按照《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管理办法》(暨教〔2006〕94号,以下简称《考试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期末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期末考试工作,要在考前召开考试工作会议,宣讲考试文件,明确职责;组织学生学习考试的有关规定,引导学生以积极向上、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典型事例警示考试作弊带来的后果,重点学习《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三章第五十五条规定:本科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0的毕业生,无考试作弊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确切理解为:考试作弊者,无论其后的行政处分解除与否,都将不会被授予学士学位)

二、切实把好试卷质量关

(一)《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系、中心主管本科教学的领导为试卷质量的责任人”,第三十条规定:“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结果负责”。各单位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从试卷的命题与审批、试卷评阅、成绩管理、试卷分析等环节切实抓好考试工作。

(二)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七天送交试卷到行政楼文印室141 房付印,主考教师应提前一天到行政楼文印室141 房领取并核对试卷。请需要使用语音室或多媒体设备考试的主考教师提前联系电教中心,以便提早开设备

(三)本学期部分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将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二周进行。请各教学单位将所属任课教师的补考卷于8月30日(星期五)统一交到教学办印刷。

三、落实监考工作

(一)各教学单位要提前安排好各项监考工作,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必须按规定配足。监考工作原则上由在职教职工担任,如安排其他人员监考,必须报各单位主管本科教学的领导批准。

(二)监考教师务必按规定时间(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安排考试座位(综合教务系统新增自动排考试座位的功能,如有需要的老师可登陆系统自行操作),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在考前宣读《考试纪律》(见附件1),严格执行清理考场工作。在监考期间,请勿使用手机、看报、改卷等,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于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倾向要及时警告、制止。

四、巡考工作

期末考试期间,各学院要组织领导对本单位考场进行巡视,做好巡考记录并存档备案。各单位巡考安排表请于7月3日前报送教学办143房。

五、其它事项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考试资格相关规定的通知》(暨教通〔2007〕25号)要求,各学院要对授课教师提交的《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缺勤登记表》做好存档工作,并敦促教师提前告知相关学生没有资格参加考试,以确保正常的考场秩序。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需缓考的,应先在综合教务系统中提交申请,并打印《缓考申请记录单》和《缓考申请表》一起上交学院教学秘书。缓考受理时间为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18日。双学位班课程不受理缓考申请。

(三)考生须持学生证(校园卡)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遗失证件的,请及时到发证单位补办证件或开具身份证明。无证或证件照片模糊不清、无法确定考生身份信息的,监考教师有权拒绝考生进入考场。

(四)考试结束后,各单位要全面、认真、系统地对本学期期末考试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材料于2013年7月22日前报送教学办143房。

各教学单位务必将以上事项及时准确通知到相关人员、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和全体本科学生。

考务联系人:彭桂平(8505355),办公地点:行政楼143室。

                 

附件:考场纪律

 

教 学 办

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考场纪律

(考试开始前,请主考或监考教师当众宣读)

请同学们保持安静,现在宣读考场纪律,请大家务必严格遵守。

一、请将有效证件放置在桌面备查。

二、考试期间严禁使用手机和其它具有通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已携带进入考场的,请务必关机并关闭闹钟后放置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违者一经发现,不论是否开机、是否查看,一律以作弊论处。

三、请考生现在清空课桌抽屉,抽屉内不准留有任何书籍、纸条和其他写有文字的物品,违者一经发现,不论物品是否属于考生本人的,一律以作弊论处。

四、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座,未经允许不得自带草稿纸,不得以备用为由在课桌上放置多余的文具。书包、笔袋、纸巾和书籍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务必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五、《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三章第五十五条规定:本科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0的毕业生,无考试作弊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确切理解为:考试作弊者,无论其后的行政处分解除与否,都将不会被授予学士学位。)

(宣读完毕,督促各位考生执行)